于上述理由,在单独评估地上建筑物时可以选用重置成本法。
(四)建筑物评估应在适法的前提下进行
政府关于房地产方面的法令和政策是比较多的。如:
1.政府基于公共利益可限制某些房地产的使用,包括规定建筑用途、容积率、覆盖率等。
2.政府为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任何房地产实行强制征用或收买。因此,建筑物评估应充分考虑政府法规政策因素,要在适法的前提下进行。
以上对建筑物评估的特点所作的归纳只是一种原则性的,而不是意义上的。这里主要是从建筑物作为一个独立存在对象的角度来说的。其实现实中并不排除建筑物与其占用的土地一并评估,以及建筑物随同整体企业一并评估的可能。另外,建筑物产权受土地使用权年限的限制,也不能排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续展的可能。 后,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建筑物只是一种选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选择市场比较法、收益现值法等其他方法进
行评估可能也不错。
四、建筑物评估中的成本法
在具体运用评估方法评估建筑物之前,当然也要进行诸如明确评估对象,确认评估对象,对待估建筑物的座落、产权、实物进行落实、验证和勘查等一系列步骤。这里就不再赘述。
建筑物评估中的成本法是基于建筑物的再建造费用或投资的角度来考虑,通过估算出建筑物在全新状态下的重置成本,再扣减由于各种损耗因素造成的贬值, 后得出建筑物的评估值。建筑物评估中的成本法主要涉及到四个基本要素 (当然对某一具体建筑物在评估过程中并不一定四个要素都能涉及到),即建筑物的重置成本、实体有形损耗、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
运用成本法估测建筑物的价格,必须清楚建筑物的价格组成或重置成本构成,这样才能有的放矢地进行估测。
1.建筑物价格的构成 (重置成本构成)。由于建筑物不可能脱离土地而独立存在,它总是建筑在土地之上。因此,这里所列的建筑物价格构成包括了土地部分。当然,这并不妨碍评估人员从中找出属于纯建筑物部分的价格构成。这里之所以将含有土地在内的建筑物价格构成一并列出,目的之一是让评估人员在房地分估时注意关于土地部分不要重复计算,当然也不可漏评。
建筑物价格构成项目及主要内容如下:
(1)土地取得费。土地取得费用属于地价的组成部分,具体是指企业以受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价款 (出让金和有关费用),或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征地拆迁及各种补偿费用。
(2)前期工程费。
①规划和可行性研究费,按各地现行定额计算。
②场地临时用水、电、路和场地平整费,通常按实际工程量估算。
③测量、勘察、设计费,按定额计算。
(3)建筑安装工程费。
①建安工程费。是按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计算的工程造价,包括定额系数调整和主要建筑材料差价。
②工程附加支出。包括招投标费、工程预算编制和审计费、质量监督费、竣工质检费等。
(4)配套费。具体指各地对投资建设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排水、排污、道路、绿化等配套工程费用。
(5)建设期利息。建设期利息要按额定的工期、平均投人资金及适当的贷款利率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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